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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3-07
人权底线 - [建议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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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的最低底线
为了充分展示我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成果,使人们具有: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表征时代特色的
自豪感和优越感。我建议,在法律上界定一下,我国人权的最低底线。
这是大家讨论的事情,下面只是我个人的几点看法,挂一漏万,抛砖引玉。
一: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违法公民的处罚有四类,并且只有四类:
A:不同程度地限制其人身自由。
B:追缴非法所得,依法罚没財物,依法赔偿财物。
C:不同程度地剥夺其政治权利。
D:剥夺其生存权。
二:除去以上四类之外,违法公民的其他权宜,不受侵犯。
下面谈几个例子:
1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称号,永世保存。没有被剥夺的可能。
2:任何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仍然享有不受诽谤,欺辱,虐待,欺诈,批斗,等权利。
3:续上:生前或死后,不受示众的权利。
4:续上:享受当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。
5:续上:接受改造和教育的权利。
6:续上:遭受侵权时,有请求保护的权利。
7:续上:有表示或实施悔过的权利。
8:续上:有参加劳动,并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。
9:续上:死后,有被尊重其人的尊严的权力。
。。。 。。。 。。。 。。。
顺便,补充提一个似乎要引起争论的话题:时代不断进步,是否,军人在战场上,在
进行抵抗已毫无意义的情况下,有放下武器,作战俘的权利。
待续:
欢迎网友朋友们,共同讨论,补充或质疑。。。 。。。
原创 : 危智生
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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